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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9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务农,住雷州市*******号,因本案涉及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依约定来到雷州市**镇**学校附近路段,将1小包毒品交给戴某某,收取100元。交易刚完毕,雷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邓某某和戴某某,缴获可疑毒品1小包及毒资100元。经称量并鉴定,缴获的可疑毒品净重0.0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缴获的毒品等物证;2.到案经过、被告人邓某某基本信息资料等书证;3.证人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其他有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达智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扣押在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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