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0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6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约在2018年11月认识一名叫“利迸娘”(杨品兰,另案处理)的女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梁某某在雷州市**镇**村小卖部内接受村民投注,销售私彩。2020年0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雷州市**镇**村小卖部内使用手机登陆奖虫app(由“利迸娘”提供赌博网站、账号)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了热敏打印机一台、华为手机一部、魅族手机一部、私彩票据一本等。经查被告人梁某某在2020年5月12日至19日期间销售私彩金额为22725元,非法获利185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热敏打印机一台、华为手机一部、魅族手机一部、私彩票据一本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微信交易流水账等书证;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其他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销售私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骋腾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有关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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