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702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路,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08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6号小轿车,沿神木市滨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3KM+400M处时,与同向李孝平驾驶的陕K****8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陕K****8号大型普通客车乘员刘某某、王志禄受伤,两车受损。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08.5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1月17日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乔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获经过;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血样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嘉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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