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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住神木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被榆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萌发了帮助**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收取手续费的想法,随即找到了朋友王某甲(男,38岁,神木人,神华货车榆林车辆维修费公司**)说明此事,约定由王某甲联系需要办理的**,该王又找到在神华神朔榆林分公司机务段**张某乙(女,33岁,西安人),由二人负责收集**的身份证、银行卡、结婚证等证件,最后张某甲联系办假证的人先后伪造了委托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购房合同等虚假资料,多次到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租房、购房名义帮助神华神朔榆林分公司机务段、神华货车榆林车辆维修分公司**刘上、牛锋、薛某某蔺龙龙等75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174.88万元,张某甲非法获利6000余元。

经统计,张某甲找办假证人员共伪造加盖“中国神华神朔铁路分公司机务段”、“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榆林车辆维修分公司”印章的委托书10份、加盖“神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专用章”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67份、加盖“榆林市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榆林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县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边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合同备案专用章”的购房合同7份。

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伪造委托书、购房合同、无房证明中加盖的“中国神华神朔铁路分公司机务段”印章、“神木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专用章”、“榆林市怀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榆林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定边县世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定边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合同备案专用章”与从各单位调取的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榆林车辆维修分公司”印章因检材重复捺印,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2)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3)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取证单、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册。(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和证明等。(5)委托书、购房合同、无房证明。(6)鉴定委托书、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辨认笔录:王某甲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甲牛某某杜某某高某某张某丙薛某某王某乙张某丁张某戊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为单位**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让办假证人员伪造无房证明和购房合同等并加盖伪造的相关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案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阎丁毅

检察官助理:刘  娇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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