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杜某某杜雨,男性,1992年**月**日1992年4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92********15282219920411631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住神木市**镇神木市店塔镇。因涉嫌盗窃罪,经神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神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杜雨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事实一:2020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杜雨在店塔交警中队对面的巷子店塔交警中队对面的巷子内盗窃被害人邱某某邱荣昌停靠在自家院子外的无牌钱江摩托车一辆,将摩托车推行至店塔幼儿园店塔幼儿园附近的河堤处,并于2020年4月23日8时许将盗窃来的摩托车卖给收废品的卢某某卢春建,获利60元。
事实二:2020年5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杜某某杜雨在店塔镇政府东侧的小吃城院店塔镇政府东侧的小吃城院内盗窃槽钢5根,花费50元雇佣一摩托三轮车将所盗槽钢卖给在店塔北站桥头店塔北站桥头附近经营废品回收的谢某某谢之广,获利480元。
事实三:2020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杜雨在店塔镇政府东侧的小吃城院店塔镇政府东侧的小吃城院内盗窃槽钢4根,花费50元雇佣高某某高海英的摩托三轮车将所盗槽钢卖给在店塔北站桥头店塔北站桥头附近经营废品回收的谢某某谢之广,获利360元。
经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槽钢和钱江摩托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人民币2664元(其中被盗的9根槽钢1764元,被盗的摩托车900元)。
案发后摩托车及9根槽钢均被找回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杜某某杜雨在第三宗盗窃的违法所得360元已发还收槽钢的的经营者谢某某谢之广。公安机关对收摩托车的卢某某卢春建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移动电话一部。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提取笔录、照片;(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4)指认笔录、照片;(5)称重记录、照片;(6)行政处罚决定书;(7)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贺某某贺买生的陈述;(2)被害人邱某某邱荣昌的陈述。4.证人证言:(1)证人卢某某卢春建的证言;(2)证人高某某高海英的证言;(3)证人谢某某谢之广的证言;(4)证人姚某某姚艳芳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7.价格认定结论书。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杜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杜雨多次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杜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杜雨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兰芳毛兰芳
检察官助理:乔子轩乔子轩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杜雨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