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市**镇,现住陕西省神木市**镇**附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因危险驾驶被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K****Q号黑色“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从神木市店塔镇店塔广场“红湖炖鱼”饭店出发,准备回往广场附近的家中休息,沿人民广场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派饭店门口处时,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店塔中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店塔中队值班室后因其主动配合故没有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45.7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获经过,判决书;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嘉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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