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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延长县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延长县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长县院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41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社区****行政村****村****号,现住****县****平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1时10分,被告人薛某某驾驶中能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延长县雷家滩五道巷路段处被延长县执勤民警检查,呼气式酒精精含量为216mg/100ml,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分别于2014年及2015年共有两次醉驾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五个半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娥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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