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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府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闫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住府谷县****。2012年因犯诈骗罪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2日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23日由府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诈骗罪

1、2017年8月的一天,苏某、陈某某夫妇想抱养一名女婴,后经别人介绍认识闫某某,闫某某称自己怀孕了,确定是女儿,预产期在2017年10月份,闫某某以向苏某夫妇抱养孩子为由,诈骗陈某某2800元定金,闫某某给陈某某写了一张2800元的收条。到了2017年10月,闫某某并没有把孩子抱养给苏某夫妇,闫某某推荐苏某抱养其两姨的孩子,期间苏某给了闫某某两次钱,一次3800元,一次1500元。苏某夫妇这次因为闫某某两姨生下的孩子有先天性的软骨病,也未抱养成。后期闫某某向苏某夫妇承诺,再次怀孕,生下的不论男孩女孩一定抱养给苏某夫妇。此后,闫某某未给苏某夫妇抱养孩子,也未退款。现已查明,闫某某向苏某夫妇共诈骗人民币8100元,非法所得已全部挥霍。

2、2019年1月的一天,李某因没有孩子想抱养一名女婴,后通过其姑舅郭某某介绍得知闫某某要向外抱养孩子,后双方在府谷县****见面,闫某某谎称,其现在只有一个女儿,想抚养个儿子,她现在怀孕了, B超是女儿,预产期在2019年农历的四月,准备往出抱养了。李某同意后闫某某就向李某索诈骗5000元的定金(李某通过微信三次转给闫某某),闫某某给李某写了一张5000元的收条。后期闫某某以婴儿办理上户手续、其女儿上英语培训班需要钱为由,向李某实施诈骗,李某给闫某某通过微信分五次转账4600元。后李某在2019年7月的时候带着闫某某去府谷县**做B超检查,闫某某怀孕只有40多天左右,李某让闫某某退款,后期闫某某分三次向李某微信上退款8100元。现已查明,闫某某一共向李某诈骗9600元,后期在李某的多次索要下闫某某退款8100元,剩余1500元被闫某某挥霍。

3、2019年2月的一天,冯某某、韩某某夫妇委托邱某某打问抱养一个女孩,后邱某某在王某某的快手直播间内,看到闫某某发布的往出抱养孩子的消息。邱某某联系了闫某某并达成了抱养孩子的意向,一开始,邱某某给闫某某转了333元的红包作为见面礼。双方将营养费商量在2万元左右,在闫某某的要求下,邱某某给闫某某转了5599元作为定金。过了几天,闫某某称其父亲病了,向邱某某诈骗3000元。后期,邱某某称他还给过闫某某2300多元的一次,具体是什么原因,邱某某称时间长了自己也记不清楚了。2019年9月后,邱某某发现闫某某在骗他,就要求闫某某给她退钱,当时闫某某给邱某某写了一张11330元的欠条,之后,闫某某分两次向邱某某微信退款5300元。现在查明,闫某某共向邱某某诈骗人民币11330元,后期退款5300元(其中闫某某将自己拐卖孩子赃款中的5000元退给邱某某),还有约6030元被闫某某挥霍。

4、2019年3月份的一天,郝某某想抱养一名女婴,通过王彩铃和刘某某的介绍,认识了往出抱养孩子的闫某某,后双方在****见了面。闫某某当时谎称自己叫“李某甲”,且向郝某某慌称自己怀的是女儿,预产期在2019年5月份,双方同意后,郝某某给了闫某某3800元的定金,并向郝某某的丈夫陈某甲写了一张3800元的收条。后期闫某某以给医生送礼、需要买补品、其哥哥出事需要钱的为由向郝某某分三次诈骗4166元。2019年7月份的时候,郝某某带着闫某某去**做B超,发现怀孕只有3个月左右,郝某某就要求闫某某退款。在郝某某多次索要下,闫某某分三次向郝某某退款7000元,现已查明,闫某某共向郝某某诈骗7966元。后期退款7000元,剩余966元被闫某某挥霍。

5、2019年6月份的一天,闫某某在快手平台的一个直播间留言称:自己怀孕了,怀的是个儿子,看有人抱养没有,预产期在农历的9月底。受害人王某甲一直没有孩子,看到闫某某发布的消息后便与闫某某取得联系,双方在****见了面,双方商量抱养的营养费是28800元,后王某甲按闫某某的要求通过微信转账3800元作为抱养娃娃的定金。王某甲信以为真后,在2019年农历7月份时候,给闫某某转发520元的红包让其买点水果给孩子补营养。后期,闫某某编造其哥哥出车祸需要钱、生娃娃请医生吃饭、去医生家送礼、生孩子给医生送钱等理由,向王某甲索要了5800元。2019年农历10月的一天,王某甲带着闫某某去中医院做B超,发现婴儿只有4个月大。闫某某谎称之前怀孕的孩子流产,让其等这个孩子出生。2020年3月初,闫某某和王某甲在****见面,王某甲仍信以为真,为了抱养孩子,王某甲给闫某某200元让其给女儿买水果。2020年4月初,王某甲和闫某某在中医院附近见面,王某甲要带着闫某某去做B超,闫某某拒绝后双方发生拉扯,王某甲看到闫某某肚子里塞的是毛裤,发现被骗后,王某甲要求给其退款,事情败露之后,在王某甲多次索要下,闫某某在2020年4月初分两次给王某甲退了5700元(一次微信转了5000元,一次给了现金700元)。剩下的钱,闫某某将自己的一个金戒指和一个3D硬金挂坠顶账。闫某某向王某甲诈骗10320元,均已经全部退款,其中闫某某给王某甲退款转账的5000元来自闫某某拐卖自己孩子的赃款。

6、2019年8月份左右,牛某某因没有女儿,想抱养一名女婴,通过其二姐李某乙和闫某某取得联系,后双方在李某乙在粮站坡附近租的家中见面,闫某某称自己做过B超了,确定怀的是女儿,预产期在12月份左右。双方当时商量成抱养孩子支付20000元左右的营养费。在闫某某的要求下,李某乙将5000元定金通过微信转给闫某某,闫某某给牛某某写了一张5000元的收条。之后,闫某某以要买水果为由,向李某乙诈骗2500元。后期,李某乙询问孩子的事情,闫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现查明,闫某某向牛某某诈骗750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7、2019年8月的一天,杨某某想抱养一名男婴,在一个微信群,看到闫某某往出抱养孩子的消息,杨某某联系了闫某某,双方约在第一中学附近的德克士见面,当时杨某某带着其姐姐王某乙一起去见了闫某某,闫某某谎称自己叫“闫某”, 闫某某告诉杨某某和王某乙她已怀孕四五个月了,如果要抱养就先付6000元定金。杨某某同意后给对方3000元现金,王某乙通过微信给闫某某转账3000元。杨某某信以为真,为表达诚意,给了闫某某的两个孩子400元。后期,闫某某在取得闫某某的信任后,以其父患病需要钱、自己做产检、其丈夫发生车祸需要钱为由向王某乙诈骗4700元。期间,王某乙带着闫某某到****检查时,王某乙给了医生检查费200元。2020年3月中旬的时候,闫某某和王某乙因抱养娃娃营养费没有达成一致,闫某某分两次给王某乙退款11900元(其中包括双方见面吃饭开支约600元)。现已查明,闫某某共向杨某某和王某乙诈骗11900元。后期闫某某将自己拐卖孩子所得赃款中的11900元退给王某乙。

8、2019年8月,闫某某通过快手直播平台将常某加为好友,闫某某谎称自己叫“闫某”,自己怀孕的是女儿,预产期在2019年腊月,后常某将此消息告诉了其在榆林认识的一个女子(常某称自己无法提供对方更详细的消息),后双方在常某家中(****)见面,抱养娃娃的榆林女子分三次一共给了“闫某”4800多元,在今年4月初,常某发现被闫某某所骗,要求闫某某退款,后期分三次全部退款给常某。闫某某共向常某介绍的榆林女子诈骗4800多元。后期闫某某将自己拐卖孩子所得赃款中的4800元退给常某。

9、2019年9月份的一天,闫某某在府谷县十字街中通快递邮寄包裹时,对营业员康某某谎称,自己怀孕的是女儿,预产期在2019年10月,想要向外抱养,康某某就想把这个孩子抱养给其女儿,闫某某建议先付点定金,后康某某给闫某某3800元现金作为定金。直到2020年3月中旬的时候,闫某某告诉康某某自己生了个儿子,抱养出去了,给康某某微信退款3800元。闫某某将自己拐卖孩子所得赃款中的3800元退给康某某。

10、2019年9月的一天,朱某某只有一个儿子,一直就有想抱养一名女婴,通过别人得知府谷县的闫某某向外抱养孩子,电话联系后朱某某、任某某夫妇来到府谷在闫某某租住的家中(新农村巷附近)见面,闫某某谎称自己怀孕的是女孩,预产期在2019年农历11月底,双方达成抱养孩子意向后,闫某某提议出朱某某夫妇先付8800元的定金,朱某某给闫某某微信转了8800元。取得了朱某某夫妇信任后,闫某某以其父亲去世需要买衣服、娃娃补课需要钱、自己看病、生孩子剖腹产、办理领养证为由,分七次向朱某某夫妇诈骗17000元,期间任某某为表达诚意给闫某某转发200元的红包,让闫某某买水果。直到2020年4月初的时候,任某某和闫某某在视频聊天时,任某某发现闫某某的肚子异常,就来到府谷闫某某租住的家中,闫某某称生下一个儿子,自己抱养出去了,朱某某夫妇要求她退钱,闫某某给朱某某打了一张26000元的借条。现已查明,闫某某一共向朱某某夫妇诈骗26000元,所得赃款均已全部挥霍。

11、2019年9月的一天,张某某因不能生养,想抱养一盒孩子,通过他人介绍得知闫某某要向外抱养孩子,张某某和闫某某取得联系后,张某某到了闫某某的家里(****),闫某某称自己怀孕四五个月了,预产期在11月份,而且B超是女孩。双方就抱养孩子达成意向。在闫某某的要求下张某某给闫某某支付3000元定金,闫某某给张某某写了一张3000元的借条。之后,闫某某在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称自己家里有急事需要钱,向张某某借款4000元,闫某某给张某某写了一张4000元的借条,不久,闫某某将4000元还给了张某某。期间,闫某某再次以家里有事需要钱为由,向张某某借了4000元(微信支付2000元,现金支付2000元),闫某某称此次借款续用上次的借条。中途,张某某给闫某某垫付过400元的炭钱。现已查明,闫某某共向张某某诈骗7400元,所得赃款均已全部挥霍。

12、2019年9月的一天,赵某某想抱养一名女婴,在其亲戚郭某某处得知闫某某向外抱养孩子,赵某某和闫某某联系后便在府谷县郭某某的家里(****)见了面,闫某某告诉赵某某,自己怀孕的是女子,预产期在10月底,准备往出抱养了。双方达成抱养娃娃的意向后,闫某某提出让赵某某支付定金,赵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微信给闫某某转账3800元。后期,闫某某以给娃娃办理出生证为由,向赵某某骗取1000元。在此期间,赵某某一直催促闫某某快生不了,闫某某说预产期推迟了。2020年正月的时候,赵某某发现闫某某在骗她,就要求闫某某退款,后闫某某在多次催要下给赵某某微信退款2000元,后在3月中旬后又通过微信退款2800元。现已查明,闫某某共向赵某某诈骗了4800元,后期全部退款。经查,其中闫某某给赵某某第二次退款转账的2800元来自闫某某拐卖自己孩子赃款中。

13、2019年10月的一天,孙某某想抱养一名男婴,通过孙发才得知府谷县的闫某某往出抱养孩子并向孙某某提供了联系方式,后孙某某和府谷闫某某取得联系,10月中旬的时候,孙某某带着妻子高某某和闫某某在****见面,闫某某向对方称自己怀孕六个多月了,怀的是儿子,准备向外抱养,双方达成抱养娃娃意向后,在闫某某要求下,孙某某给闫某某微信转账9900元定金。取得了孙某某夫妇的信任后,闫某某以给孩子办理出生证、其父患癌症需要钱、其丈夫买车需要钱、儿子高烧严重需要钱为由,向孙某某共骗取14140元。期间孙某某夫妇为了抱养孩子,而且后期还要支付费用,为了表达诚意,请闫某某吃饭和给闫某某孩子见面钱,共计1460元。2019年12月29日闫某某给孙某某夫妇写了一张21400的借条。在2020年4月初的一天,孙某某夫妇来到府谷找到闫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闫某某退款,闫某某给孙某某又写了一张4100元的借条,落款日期是2020年1月1日。现已查明,闫某某一共向孙某某诈骗了25500元,所得赃款均已全部挥霍。

14、2019年11月份的时候,陈某乙想给儿子陈某丙抱养一名儿子,在卫校门诊一陌生医生处打听到闫某某往出抱养孩子的信息,后陈某乙带着儿子陈某丙和闫某某在****见面,闫某某当时称自己叫 “闫某”,称自己怀孕的是儿子,预产期在2019年12月份,双方达成抱养意向后,闫某某提出抱养娃娃需要给她28800元的营养费。陈某乙信以为真,便按照闫某某的要求支付了8800元定金。在取得信任后,闫某某以其父亲在西安住院,需要钱、孩子办理出生证、其父亲去世,添置衣服、娃娃病重为由,分四次向陈某乙诈骗12600元。 2020年1月份,闫某某以娃娃病重为由,向陈某丙索要了2000元,后陈某丙一再催要,闫某某将钱还给了陈某丙。现已查明,闫某某共向陈某乙父子诈骗23400元,后期陈某乙父子发现是骗局后,多次催要之下,闫某某给陈某乙父子退款12000元。剩余11400元被闫某某挥霍。

15、2020年1月,郭某甲想抱养一名女婴,通过王某丙打听到闫某某准备往出抱养孩子,并通过王某丙的联系加了闫某某的微信。2020年1月郭某甲和闫某某在****见了面,闫某某谎称自己怀孕的是女儿,预产期是今年3月份左右,当谈及抱养孩子营养费时,闫某某提出20000元的领养费,而且需要先支付定金,郭某甲信以为真便给闫某某转了5000元定金。闫某某给郭某甲写了一张5000元的收条。后闫某某以妇产科需要送钱、孩子的出生证明、父亲去世为由向郭某甲索要钱财时,郭某甲想着抱养孩子,最终还要给闫某某转钱,为了表达诚意,也就答应了。郭某甲分三次给闫某某转账6500元。现在查明,闫某某共向郭某甲诈骗115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16、2019年11月的一天,王某丁因一直没有孩子,想抱养一名婴儿,男孩、女孩都可以。通过其府谷的亲戚联系到闫某某,问闫某某往出抱养孩子的一些情况,闫某某谎称自己怀的是女儿,预产期在2019年农历的11月底,后王某丁、韩某甲夫妇和闫某某在****见了面,双方都同意抱孩子营养费在30000元左右,后闫某某提议先给8000元的定金。韩某甲向闫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了8000元定金。(一次6000元、一次2000元),后期,闫某某取得韩某甲夫妇信任后,以给孩子办理出生证为由,向王某丁骗取3000元。王某丁多次询问孩子的情况,闫某某一直谎称预产期没到。直到2020年1月底因孩子一直未出生,王某丁发现被骗了,就要求闫某某退钱,在王某丁多次催要之下,后在2020年3月中旬的时候,闫某某通过四次向王某丁退款11000元,现已查明,闫某某共向王某丁夫妇诈骗11000元,闫某某将自己拐卖孩子所得赃款中的11000元退给王某丁。

17、2020年1月份,闫某甲因婚后一直没有孩子,想抱养一孩子,男孩、女孩都可以。闫某甲通过张某甲得知有个孕妇往出抱养孩子,后闫某甲和闫某某取得联系,闫某某谎称叫“闫露”,后闫某甲在****和闫某某见面,闫某某称自己怀孕的是男孩,往出抱养了,预产期在2020年2月底。双方达成抱养意向后商量抱养娃娃成功给闫某某32000元的营养费。在闫某某的要求下,闫某甲给了2000元的现金,微信转了9000元,共给了闫某某11000元的定金,并以名字闫某某为落款给闫某甲写了一张11000元的收条。在取得闫某甲信任后,闫某某以其丈夫酒驾出车祸,需要钱、住院生娃娃需要钱为由,向闫某甲骗取了13000元。现已查明,闫某某共向闫某甲诈骗240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18、2020年2月份的一天,崔某某通过亲戚韩某乙介绍,联系到闫某某,闫某某称自己怀的娃娃不想抚养了,预产期在2020年4月10日左右。双方将抱养娃娃的营养费说成28800元。闫某某让崔某某先付8800元的定金。2020年3月初崔某某给闫某某微信转了8800元定金。双方约定在4月份抱娃娃时候,将剩下的钱结清。现已查明,闫某某共向崔某某诈骗88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19、2020年2月的一天,杨某甲(帮助其二妹杨某乙抱养孩子)通过其三妹杨某丙介绍得知闫某某往出抱养孩子,后在杨某丙的联系下,闫某某和杨某甲在杨某丙家(****)见面,闫某某称自己怀的是儿子,预产期在2020年农历2月底,不论生下男孩或者女孩都往出抱养了,闫某某要求要28800元的营养费,杨某甲告诉闫某某,营养费等生了娃娃在说,闫某某又要求先付6600元的定金。杨某甲给闫某某现金2660元,微信转了4000元,共给了6600元的定金。闫某某给杨某甲打了张6660元的收条。后期,在取得杨某甲的信任之后,闫某某以给孩子办理出生证需要跑关系、其父亲去世需要买东西为由向杨某甲诈骗5500元。现已查明,闫某某一共向杨某甲诈骗1216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2020年2月份的一天,刘某甲因年龄大了,想抱养一名女婴,后经其老乡刘某乙介绍得知闫某某往出抱养娃娃,后刘某甲带着刘某乙在****见面。闫某某谎称自己怀孕的是女儿,预产期在2020年农历的3月16日左右。闫某某提出要抱养娃娃的营养费21100元,先付定金11100元。之后,刘某甲老乡某乙给闫某某分五次微信转账10500元,刘某甲给了闫某某现金600元。期间,闫某某以其生娃娃找关系,其父去世为由通过刘某乙向刘某甲要钱,都被刘某乙拒绝了。现已查明,闫某某共向刘某甲诈骗了111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1、2020年3月,刘某丙因婚后一直没有孩子,想抱养一男婴,后通过别人打听到闫某某向外抱养孩子,双方约好在闫某某的家里(****)见了面,闫某某谎称自己怀的是儿子,现在五个月了,预产期在今年农历5月底,闫某某提出抱养孩子孩子需要收取50000元的营养费,并让刘某丙先付20000元的定金。刘某丙就给了闫某某20000元的现金,闫某某给刘某丙写了一张20000元的借条。后闫某某联系刘某丙,以抱养数字吉祥为由,向刘某丙骗取2800元。之后,闫某某以其父亲去世需要钱为由,再次向刘某丙骗取2000元。现在查明,闫某某共向刘某丙诈骗了248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2、2020年3月,张某乙因只有一个女儿,想抱养一个儿子,后托其小姑子白某某打问抱养一个儿子,白某某打听到闫某某向外抱养孩子,双方联系后,白某某带着张某乙、白某甲夫妇和闫某某在****见面,闫某某慌称已经做过B超,怀孕的是儿子,预产期在2020年农历的5月底,双方达成抱养娃娃意向后,闫某某提出要40000元营养费,事先需要支付18880元的定金。张某乙夫妇经商量后,向闫某某支付18880元现金。现已查明,闫某某诈骗张某乙1888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二、涉嫌拐卖儿童罪

2020年3月15日,闫某某在府谷县中医院产下一男婴。之后,闫某某打电话让闫某乙留意,看是否有人要抱养。后闫某乙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条魏某某在府谷AAA001便民服务平台上发布的抱养娃娃的消息之后,闫某乙添加微信后,就把闫某某往出抱养娃娃的消息推送给魏某某的嫂子屈某某。后魏某某刘某丁夫妇就和闫某某取得联系,2019年3月17日,魏某某夫妇来到闫某某家里(****)第一次见面,双方就抱养娃娃的营养费得多少没有谈成,魏某某夫妇离开。后两方都让某乙从中协调,魏某某夫妇愿意给5万元的营养费,闫某某要7-8万元的营养费,最后,双方同意以6.6万元的价格抱养。2019年3月18日,魏某某夫妇带着其嫂屈某某再次来到闫某某的家里,魏某某给了闫某某4万元的现金,微信给闫某某丈夫郭某乙扫了26000元(微信交易记录显示,后郭某乙将25000元转给了闫某某)。在今年的4月22日,魏某某夫妇已经给向闫某某抱养来的孩子上了户(姓名:魏某甲, 性别:男 出生日期:2020年3月18日身份证号码是:61082220200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2.被害人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闫某某以出卖获利为目的,将自己出生不久的婴儿卖给他人,而且非法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拐卖儿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府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飞鹏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十一份、量刑建议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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