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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府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府谷县********号,现住府谷县********号,在府谷县**有限公司工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K8****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从府谷县府谷镇公安局家属房附近出发,准备前往府谷县新府山,行驶至府谷县和谐家园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09.3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 (榆)公交(司法)鉴(理化)字【2020】第1867号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府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三宝

  2020年10月26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起诉书11份,量刑建议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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