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府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县**乡**村**号,住山西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3日06时许,被告人郝某某驾驶严重超员的非营运晋A2****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野大线新庙村附近路段时,被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查晋A2****车核载6人,实载16人,超员比达166%,经讯问驾驶员郝某某如实供述其驾驶的晋A2****车超员载客并收取工队负责人呼某某每天100元的包车费用,接送工人务工。其行为属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拘留证、检查笔录、证人呼某某等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前科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查询结果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驾驶晋A2****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其车辆核载6人,实载16人,超员比达166%,属于严重超员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府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王琳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2.案卷壹册,电子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拾壹份,量刑建议书柒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