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于次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白某甲(已判)、白某乙(已判)驾驶**汽车到定边县**镇**村**井组,盗窃两个消防式空气呼吸器。经鉴定,被盗消防式空气呼吸器两个价值4940元。
2.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白某甲、白某乙驾驶**汽车到定边县**镇**村**井组,盗窃一个油管单闸板防喷器。经鉴定,被盗油管单闸板防喷器价值5100元。
3.2019年1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白某甲华、白某乙驾驶**汽车到定边县**镇**村**井组,盗窃一个油管单闸板防喷器。经鉴定,被盗油管单闸板防喷器价值2000元。
4.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白某甲华、白某乙驾驶**汽车到定边县**镇**村**井组,盗窃一个油杆防喷器。经鉴定,被盗油杆防喷器价值260元。
5.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白某甲驾驶**汽车定边县**镇**井组,盗窃一个抽油杆防喷器、一个油管旋塞。经鉴定,被盗油管旋塞价值1513元,被盗抽油杆防喷器价值1649元。
6.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白某甲驾驶**出租车到定边县**乡**井组盗窃两个正压呼吸器。经鉴定,被盗正压式呼吸器两台价值6916元。
7.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白某甲驾驶**出租车到定边县**乡**村**井区盗窃一个油杆防喷器。经鉴定,被盗油杆防喷器价值1360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实施盗窃7起,盗窃赃物价值共计23738元。
1.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杨某乙、郝某甲、郝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丙、宋某某、薛某某、李某某、苟某某、贾某某、贺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犯白某甲、白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菲
检察官助理:赵小荣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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