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汪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6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街**组。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汪某甲在被害人郑某某家里打零工趁被害人家里无人时,将放置在衣柜内的女士足金项链、女士足金耳饰、玉石链的黄金小金猪吊坠、女士黄金串珠手链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3226.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汪某乙、罗某某、凌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现场指认、提取笔录;

6.价格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燕妮

检察官助理:高定霞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