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建立“**”群拉拢单位同事、朋友七八十人,下载“****棋牌”手机APP,在该APP上通过“***”、“***”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收取房费牟取利益。被告人孙某某在该群发送红包79203元,接收红包297536.32元,其本人供述获利数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卢某某、胡某某、张某甲、宋某某、白某甲、王某某、白某乙、白某丙、罗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软件为他人赌博提供平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边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笑菲
检 察 官:田卫侠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