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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吴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吴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县院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曾用名李*,男,汉族,初中文化,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36,系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镇人,现住富县南校场*小区2020年8月13 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吴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吴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被告人李**购买了延安志雄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其司机程**为延安志雄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人,2015年8月份,李**在明知延安志雄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及办公场所的情况下,被告人李**利用自己的另一个名字李*与延安志雄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买设备产品合同,找延安宏利会计公司为延安志雄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制作会计报表、审计、验资等相关资料,并联系了延安市翼龙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为延安志雄石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做贷款担保,在吴某信合银行营业部申请贷款800万元,贷款发放后被李**用于偿还账务及其他开支使用。贷款到期后,李**对于该笔贷款无力偿还,给贷款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截止2020年8月13日该案立案侦查时,李**结欠银行利息5565120元,结欠本金800万元,合计13565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及本卡银行流水、账户交易记录、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李*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进账单、手写证明、设备产品购销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还款计划书、催还回执、延安志雄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还款记录、陕西吴某农村信合银行出具情况说明、保证担保合同、延安志雄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决议、营业执照及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以上均为复印件)、公司简介、公司章程、年度报告提交通知书、陕西组织机构代码年度报告提交通知书、户籍证明等;2. 被告人李**的供述;3. 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捏造虚假购销合同、证明文件等,向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贷款到期无力偿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现被羁押于吴某县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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