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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吴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吴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县院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6********0435,系陕西省延安市吴某县**镇****村人,现住该村,大专文化,志丹县******工人。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吴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本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吴某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在吴某县趟湾子****宾馆(现6号影院酒店)前台与前台服务员刘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用拳头在刘某某的面部进行殴打,致使刘某某前门牙脱位。经陕西省吴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刘某某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给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2800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调解协议书及刑事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5.陕西省吴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治全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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