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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图什市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301X,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现住:阿图什市***路**号楼**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图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1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阿图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阿图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3时06分许,被告人刘****醉酒后驾驶新PE***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阿图什市群众路38号便民警务站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20】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刘**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理案件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资料、驾驶证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的供述;

3.鉴定意见: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查获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

检察官助理:穆***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阿图什市**路**号楼**幢**单元201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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