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户籍地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阳西县**镇**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接到吸毒人员王某某购买一箱毒品“咔哇水”的电话,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银色锐志小汽车到阳西县**镇**宾馆附近将一箱毒品“咔哇水”贩卖给王某某,并收取王某某460元人民币,完成交易后双方离开交易现场。
2、2020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接到吸毒人员王某某购买两箱毒品“咔哇水”的电话,后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粤QA****小车到**镇**酒店后面的停车场,王某某交给被告人黄某某1000元毒资,王某某准备取走黄某某放在粤QA****小车副驾驶座的毒品“咔哇水”时,民警当场将两人抓获,现场从粤QA****小车副驾驶座处缴获毒品“咔哇水”两箱共48支,用作交易的毒资1000元人民币。经鉴定,缴获的“咔哇水”检出γ-羟基丁酸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其兵
检察官助理:陈珍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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