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县检刑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被害人刘某某家附近,从刘某某家西侧山坡进入院内进行盗窃,将放在仓房墙角处的一个铁划梨盗走。2020年4月30日,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后,经公安机关追缴,被盗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且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姚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岳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起赃笔录、收条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立军
检察官助理: 白佳萌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监视居住在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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