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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细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4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现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7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

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谅解书;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己主动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某某
    赵某某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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