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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细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捕前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细河区劳动监察大队,认同工长被告人张某甲带领七个**,在**地产阜新分公司与李某某所在公司的合同终止之后,又在该公司工地干了40天零半天零活,至今未支付**工资共计68800元。经查张某甲等人所称的这个活,**地产阜新分公司对此并不认可,欠薪68800元的事实也根本不存在,存属张某甲、张某已(已被公安机关撤回)等人虚构。事前李某某曾引导张某甲等**,采取各种形式给**地产阜新分公司及细河区政府施加压力解决此事,后来李某某又爬塔吊、张某甲按照李某某的指示带人到辽宁省政府信访部门上访,最终迫使细河区政府让**地产阜新分公司将68800元钱,打到细河区劳动监察大队指定账户,交由政府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

被告人供述;

被害人陈述;

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二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甲在有期徒刑8个月-1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

检察官助理:赵某某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依法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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