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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住**乡**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4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超速且严重超载驾驶辽M****1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事故地长岭县新安镇街里G203线484KM+600M处时,与陶连驾驶的沿公路自南向北行驶的吉C****5号小型货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陶连受伤后送医。经长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认定陶连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长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陶连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让路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仪器检测单、照片、称重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于某甲证言;

3.被告人陈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长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长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且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让路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显威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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