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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Z208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0********,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安徽省寿县****村后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2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丁某某进入程某某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和徽苑经营的天水间装饰店,未窃得财物。

2、2020年上半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丁某某进入赵某某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经营的阿罗拉理发店,未窃得财物。

3、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进入孙某某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锦辉苑经营的泰和春大药房,窃得现金700元。 

4、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进入常某某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泽辉苑经营的90年代香味楼饭店,窃得现金30元。

5、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进入王某某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康徽苑经营的王氏三胖地锅鸡店,窃得现金60元。  

6、2020年6、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丁某某进入张某某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鸿徽苑经营的鸿徽苑家常菜店,窃得现金100余元。

7、2020年6、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丁某某进入尚某某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裕徽苑经营的佳坤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店,未窃得财物。

8、2020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丁某某进入葛某某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裕徽苑经营的味庄土菜馆店,窃得现金100余元。

9、2020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进入许某某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冠徽苑经营的徽府茗茶店,窃得现金300余元。 

10、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进入蒋某某在北城世纪城裕徽苑经营的衣韩贝贝店,窃得现金100元。 

11、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进入陈某某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裕徽苑经营的男人装店面,窃得现金人民币1700元。

12、2020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丁某某进入王某某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康徽苑经营的发工社理发店,未窃得财物。

13、2020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丁某某进入霍某某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瑞徽苑经营的徽乡鸡店,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

14、2020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进入潘某某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锦辉苑经营的大光明眼镜店,窃得现金1800元。  

15、2020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丁某某进入尹某某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吉徽苑经营的衣净洗护生活馆店,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常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49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  欣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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