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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古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21991********,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镇**村**号,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以方便联系业务为由向赵某某借了车牌号为辽G****0的宝马轿车,该车系赵某某在租车行租赁,赵某某向王某某告知该车的来源及租金须由王某某支付。后王某某因经济困难,产生将该车质押的想法,2019年7月29日,王某某伪造了该车车主丁某某的身份证及丁某某将该车质押给王某某的事实,次日,在位于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的车友钣金喷漆机修厂,王某某使用上述虚假手续,获取被害人于某某的信任,将该车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质押给于某某,王某某先后给付于某某11400元,在此期间,其未向租车行支付租金。2019年9月3日,该车车主丁某某依据GPS发现该车的位置,将该车取回。后于某某报案,本案案发,于某某损失48600元,案发后,赃款尚未返还。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立为刑拘在逃人员,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车辆交接单、汽车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质押借款合同、行驶证复印件、微信转账截图、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材料、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石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刑拘在逃人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 雷

检察官助理:闫许辉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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