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古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乡**村**屯**号,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3月1日被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17日被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道王屯村北沟果树地,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自建房院内,窃取院内东侧简易棚内和西侧梨树上的两只画眉鸟和两个鸟笼,后逃走。经锦州市古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只鸟、两个鸟笼共价值人民币370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返还给被害人。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发还清单及照片、画眉鸟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5.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锦州市古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光盘及解读说明;9.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返还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 雷
检察官助理:闫许辉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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