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耀检新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89********,汉族,专科毕业,自主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铜川市新区**号**楼**室。该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1时35分,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陕B****8号小型轿车,在铜川市新区长虹路与锦绣路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董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8.4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岗
检察官助理:冯琛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铜川市新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两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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