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铅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66********,汉族,专科文化,**乡**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现住上饶市广信区**路**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9月28日被铅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铅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份,高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成立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8月8日,该公司推出了“消费新业态”项目,即消费者注册易商通线上平台并下订单激活成为会员,以5000元为单位算作一个团购订单,下单后有两种消费模式,一种是按商城价选购15000元产品。另一种是选购5000元产品,剩余10000元产品通过易商通平台寄卖,公司收取20%服务费,另外80%款项公司每周按一定比例返还给消费者。该项目下设一级、二级订单中心,接收消费者的订单和产品的配送,一级订单中心获取交易额5%的服务费,同时抽取二级订单中心交易额2%的服务费,二级订单中心本身获取交易额3%的服务费。另外,易商通会员吸收其他消费者成为会员,易商通公司将返还交易额5%-7%不等的服务费给上线会员。
2015年8月份,易商通公司推出“消费新业态”项目后,江某某在铅山县**镇**人家小区开设了易商通专卖商城实体店,成为该公司在上饶市铅山县一级服务中心代理。同时,江某某还通过在实体店内发送宣传单、在微信群推送易商通公司相关信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易商通公司“消费新业态”项目。截止2018年9月27日,江某某帮助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00余人吸收存款147448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宣传册2.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徐某某、朱某某证言;4.同案犯高某某等人供述;5.融资参与人乐*、陈**、张**等人陈述6.被告人江某某供述与辩解;7.易商通实体店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作为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费新业态”项目一级服务中心代理,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帮助易商通董事长高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00余人吸收存款1474484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铅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坚
检察官助理:占仁志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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