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铅检扫黑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辉仂”,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镇**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余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7日被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余干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7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上世纪90年代开始,章某甲常年混迹于余干,为非作恶,被群众称为余干“三把刀”之一。2003年上半年,章某甲结识刘某甲后,将其妻妹李某乙介绍嫁给刘某甲。通过姻亲关系,刘某甲与章某甲二人紧密结合在一起,积极吸纳社会闲散人员程某某、吴*生等人,结伙“闯荡江湖”,形成了组织的雏形。2003年9月1日,刘某甲、章某甲帮助余干县黄金埠镇舒*明等人打压班车客运竞争对手,组织、指挥手下程某某、吴*生等20余人在黄金埠镇与对方进行大规模械斗,致对方两人轻伤。此次械斗后,刘某甲在余干县名声大噪,标志着刘某甲、章某甲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
在该组织中,刘某甲处于核心地位,可以指挥、调动所有组织成员。章某甲被称为组织的“军师”,地位仅次于刘某甲。期间,作为刘某甲发小的余某甲加入该组织,地位仅次于章某甲。为了进一步扩大声势,壮大组织,刘某甲在章某甲和余某甲的辅佐下,先后发展周某某、周某甲、周某超、朱某等人为骨干成员,被称为“四大金刚”,直接听其指挥。周某某、周某甲、周某超、朱某又各自发展自己的手下,不断扩充组织成员。2003至2008年期间,周某某、周某甲、周某超、朱某四人在刘某甲等人组织、领导下,带领各自手下在余干县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案件,组织恶名和影响力得到急剧提升,刘某甲的外号“魔仂”逐渐成为余干县广大群众闻之胆寒的代号,以刘某甲、章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
2008年3月以后,该组织为巩固其在余干的绝对霸主地位,保持组织的稳定性,先后提携“四大金刚”的手下刘丙、冯某、程某某、徐韬安、雷某、任某某、童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章某甲为避免万某青与周某某继续打斗两败俱伤,积极拉拢、撮合万某青与周某某和解,后将万某青及手下纳入组织。上述人员依托组织的恶名各自发展下线,使该组织成员人数不断壮大。李某乙、李某甲、李某霞三姐妹作为刘某甲、章某甲的亲属先后加入该组织。
2008年至2011年期间,该组织继续在余干县疯狂作案,实施了一系列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案件,并逐步插手当地土地出让、建设工程、酒业、奶粉等经济领域,严重破坏了余干县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一)组织特征。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
该组织层级清楚。刘某甲、章某甲在该组织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组织者、领导者,拥有绝对的权威。李某乙基于与刘某甲的特殊关系,拥有较高权威,可以调动、指挥骨干成员及其手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领导者。余某甲、李某甲、周某某、周某超、周某甲、朱某、冯某、程某某、刘某某、张某祥、朱某敏、段某端、雷某、刘丙、李某丙、张某宁、李某霞等人多次参与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或积极参与较严重的组织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是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其中余某甲、李某甲、周某某、周某超、周某甲、朱某、程某某、冯某、童某、任某某、李某丙、张某宁、李某霞、刘丙、雷某等人直接听命于组织领导者,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张某、舒某某、舒某、万某甲、李某丁、占某途、周某毛、黄某青、彭某杨、万某乙、盛*武等人明知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是该组织的参加者。
该组织分工明确。刘某甲、章某甲统领组织的全部事务,调度“四大金刚”等骨干成员负责打打杀杀、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余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霞、李某丙、张某宁、段某端、程某文等组织成员负责为该组织敛财,其中余某甲负责控制建筑工程招标、拍卖市场和赌场的经营;李某乙带领李某丙、张某宁、程某文、段某端负责啤酒、混凝土、搅拌站、采砂、餐饮等的经营、管理及天行房地产公司“信江商厦”项目的开发;李某甲负责水泥、红酒、“余干县完美主题酒店”的经营,李某霞负责建材、奶粉市场。
该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严格的组织纪律:1.下级对上级要绝对服从;2.事前听安排,事后要汇报;3.集中食宿,分级管理;4.作案工具统一保管;5.组织成员相互帮忙,一致对外;6.组织内部赏罚分明;7.组织成员出事,组织负责善后;8.通讯畅通,随时待命;9.新人要练胆,接受组织考验;10.组织权威不容外部挑战。
(二)经济特征。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串通投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攫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并用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壮大。
2003年以来,该组织依托强势地位,实施一系列敲诈勒索、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倒卖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活动,大量插手工程建设、土地出让、矿产资源、资产拍卖等活动,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控制啤酒、奶粉、混凝土、建材、采砂等行业,敛财过亿元,具备了强大的经济实力。该组织将非法获利用于建设奢华别墅,购置大量商铺、住房、豪华车辆,投资房地产、矿业开发、娱乐会所、商贸等行业,从而实现“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该组织在非法聚敛经济利益、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后,为了增强组织的凝聚力,不惜重金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壮大。如为组织成员集中提供食宿;提供善后资金、摆平事端;安抚、收买组织成员及其家属,为其提供福利;奖励车辆、现金、金器、衣服等物品;安排因犯罪而死亡的成员家属工作;提供休闲娱乐消费;购买刀、枪等作案工具等。
(三)行为特征。在刘某甲、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余某甲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在余干县**周边地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使用刀枪等凶器作案40余起,造成3人死亡、3人重伤、24人轻伤,严重危害当地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危害性特征。该组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在余干县恶名昭著,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给当地人民群众形成强大心理威慑,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在存续期间,为树立强势地位,维护组织利益,实施了11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奠定了其在余干的霸主地位,提升了组织淫威,形成了重大影响。期间多次在公共场所使用枪支、刀具等凶器作案,公然对抗法治,挑战法治权威,给余干县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致使大量被害群众不敢举报、控告,极大的影响当地正常生活秩序,给公共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滋扰、拘禁等手段,强行入股,强索债务,强收保护费、管理费,插手民间纠纷;利用强势地位和恶名,采用暴力威胁、聚众造势、纠缠滋扰等方式,对余干招拍挂、混凝土、啤酒、奶粉、水泥、建材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的枪支、刀具、车辆、房产等物证;2.(2012)干刑初字第132号、第156号刑事判决书、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刑终43号刑事判决书、用餐记账单、购车合同发票、拍卖公告、银行流水、销售数据等书证;3.证人章某甲、余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周某超周某某证人证言;4.被害人杨某乙、杨某丙、陈某丙、蔡某某、张某文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枪支鉴定书、司法会计鉴定等鉴定意见;7.手机数据、录音录像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二、被告人周某某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内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1.2007年1月,刘某甲为竞拍得到余干县财政局边上的一块土地,安排周某某、方某华方某华等人以威胁、暴力方式阻止他人报名。2007年1月12日上午10时许,在余干县老土管局六楼,因万某青不听劝阻仍参与竞拍,周某某、方某华方某华、章某华、施某东、吴某章等人便持刀、钢管将万某青砍伤至轻伤甲级。事后,刘某甲竞得该块土地。在章某甲调解下,周某某赔偿万某青8万元,万某青表示谅解。
2.章某丙因与刘某甲、章某甲有矛盾,遂请章某乙安排与刘某甲、章某甲见面化解矛盾。2008年2月9日13时许,被害人许某某、章某丙、赵某某先后到章某乙入住的钜龙大酒店720房。刘某甲、章某甲得知后,通知在钜龙大酒店的周某某、周某荚、任某某、周某君、舒某某、余某乙、李某青等人前往该房间。刘某甲、章某甲到达后,与章某丙等人发生争吵。随后周某某、任某某、周某甲、舒某某、李某青等人分别持铳、砍刀等凶器欲冲进房间砍杀章某丙等人,章某乙见状欲上前阻拦但被刘某甲喝止。后周某某、任某某、周某荚、李某青等人冲进房间用刀、铳将章某丙、许某某、赵某某打伤,致许某某轻伤甲级,赵某某轻微伤甲级,章某丙轻微伤乙级。
3.德昌高速公路C9标段项目部因工程质量问题决定清退施工的民工,叫周某某等人充当项目部所谓的治安员,清退滞留在工棚区的民工。2009年9月22日上午,周某某带领舒某某、舒某、万某甲等20余人来到工棚区。在清退过程中,周某某与民工曹某某发生争吵,并打了曹某某一耳光,万某甲、舒某等人持钢筋、木棍等凶器打伤周某丙、周某丁等多名民工,致周某丙、周某丁轻伤。
4.2010年9月10日,周某某因与被害人章某兵有矛盾,便指使李某丁、万某甲、舒某某、周某毛、万某乙、周某乙、李某兴等人,持凶器分头在余干县城寻找章某兵意图报复。同日20时许,周某乙、李某丁、万某甲、万某乙在新建大街老汽车站附近发现章某兵,便持凶器将章某兵砍伤致重伤甲级,伤残六级。随后周某某拿出4000元给上述人员用于逃匿。案发后,刘某甲安排余某甲、张某出面,并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2012)干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2013)干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刑终43号刑事判决书;2、证人刘某甲、章某甲、周某甲、任某某、舒某某、余某乙、万某甲、李某丁、万某乙、李某戊、刘某乙、杨某甲、章某乙、兰某某、曹某某、吴某某、万里远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许某某、周某丙、周某丁、章某兵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等。
周某某以上犯罪事实及所涉故意伤害罪已判决。
(二)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1.2010年3、4月份,余某甲与周某某在余干县**镇**村开设赌场,以“庄宝”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共计1.5万元。
2.2011年春节前后,余某甲、周某某与梁*兰在余干县城钜龙大酒店523房间开设赌场,由梁*兰负责抽红,余某甲、周某某负责维持赌场秩序,采取“庄宝”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共计3万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2012)干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2013)饶中刑一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11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刑终43号刑事判决书;2、证人余某甲、周某乙、李某己、徐某某、汤某某、朱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段某某、程某某、江某某、李青先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周某某以上犯罪事实及所涉开设赌场罪已判决。
三、被告人周某某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之内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2007年6月7日上午,余干县水利局在余干宾馆拍卖中洲、虞洲采砂权,为帮助章*雄等人竞拍,刘某甲指使周某某、周某超带领刘某某、涂*新、占某途、章某华、张春生等人为章*雄“护拍”。竞拍开始前,周某超周某某人电话威胁陈*谟退出竞拍未果,试图冲入竞拍现场,被现场民警制止。
2.2007年6月7日20时许,周某甲与周某超、周某某、朱某在会干县百乐门娱乐城骚扰一名女子,并与该女子的两名男性朋友发生冲突,周某甲4人对两名男子进行殴打。事后,周某甲等人又纠集涂*新、占某途、刘某某、余某乙、周某君等20余人赶到百乐门,持斧头等凶器意图殴打该两名男子,被在场的警察拦阻,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之后刘某甲赶到现场,警察警告刘某甲后,周某甲等人在刘某甲指令下离开现场。
3.2007年上半年,余干县世纪大道小港桥工程公开招标。为帮刘某进中标,刘某甲指使周某超、周某某等马仔在余干县建设局轮班护标,防止他人参与报名投标。周某超带领刘某某、涂*新、彭*生等人上午当班,周某某则吩咐章某华、占某途、方某华方某华等人下午当班。刘某进顺利中标后,刘某某、涂*新等人领取服装作为奖励,占某途和章某华等人得到300元的奖金。
4.2010年6月,余于县黄金埠镇部分地块公开拍卖。在黄金埠电厂宾馆举行拍卖会当天,为阻止其他竞拍者参与竞拍,刘某甲带领李某甲、余某甲、周某某、程某、张某祥、徐某华、张某、李某卫,李某丁等百余入持砍刀、钢管及鱼叉等凶器到现场。迫于刘某甲组织的威慑,其他竞拍者或不敢进入拍卖现场,或不敢举牌竞拍,拍卖秩序被严重破坏。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上饶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2012)干刑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赣11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0)赣刑终43号刑事判决书;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政权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铅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远
杨仁彪
检察官助理:舒燕华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铅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4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财产处置意见书》。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涉案财产处置意见书
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余干县公安局在侦查期间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具体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和其妻子盛某凌所有的位于余干县玉亭镇干越壹号5栋1-1601室房产,证号为20170007193号房屋;已查封。
2、被告人周某某妻子盛某凌名下的赣******号奥迪A8机动车壹辆;已扣押。
以上财产因不便移送实物,已将相关查封、扣押手续附卷,一并随案移送铅山县人民法院,由法院在判决上述财产时依法进行没收。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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