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郸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从某某、刘某某、王某、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从某某、刘某某、王某、王某某结伙刘某甲(均治安处罚)在郸城县南办事处苏荷洗浴对面赵某某租的房屋内,采取兑换筹码,视频直播玩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刘某某输9000元,王某输56000元,刘文礼输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从某某、刘某某、王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易明细截图5.照片;6.赌博平台下载方式;7.从某某微信聊天记录;8.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9.票据;10.追缴物品清单11.扣押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从某某、刘某某、王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从某某、刘某某、王某、王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从某某、刘某某、王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从某某、刘某某、王某、王某某各拘役三个月,罚金各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金华

检察官:刘素丽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从某某、刘某某、王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