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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郸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行政村**,因涉嫌赌博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20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m.34788e.com”网站平台上以玩“骰子”的形式进行赌博,输赢金额6.5万元,并在该赌博平台发展下级代理31人,非法获利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涛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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