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郸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6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郸城县秋渠乡**行政村**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09时20分许,秋渠派出所民警在郸城县秋渠乡**行政村**庄刘某某家门口菜园子里发现有种植的罂粟苗,经查,系郸城县秋渠乡**行政村**庄刘某某种植的,经清点,罂粟苗为132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坦白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峰 刘帅旗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郸城县秋渠乡**行政村**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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