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中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李XX,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XX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初,被告人李XX(微信名小李)在微信群内发可以办理公租房的广告,被害人谢XX遂联系其办理公租房。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XX假冒李XX(被告人李XX的哥哥,已病故)的身份,与被害人谢XX签订委托协议书,以为被害人办理公租房资格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3万元,该款被李XX偿还债务。之后李XX未给被害人办理公租房事项,亦未退钱。被害人谢XX在周口市淮阳县刘振屯法庭起诉李XX胜诉后,发现李XX已死亡。
2.2019年5月,被告人李XX在微信群内发可以办理公租房的广告,被害人姚X联系其办理公租房。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李XX假冒李XX的身份,在郑州市中原区与被害人签订委托协议书,以为被害人办理公租房资格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15000元,该款被李XX花掉。之后李XX未给被害人办理公租房事项,亦未退钱。被害人姚X在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李XX胜诉后,发现李XX已死亡。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李XX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XX的供述;2.被害人谢XX、姚X的陈述;3. 证人张XX、朱XX的证言;4.辨认笔录;5.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收据、委托协议书、支付宝转账记录和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谅解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芝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李XX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