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榆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1时15分许,李某某驾驶吉G*****号小型汽车,沿鸿兴镇至八面乡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鸿兴镇至八面乡0公里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静脉血中检测乙醇含量结果为149.7毫克/100毫升。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程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随卷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婧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通榆县八面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卷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张某某、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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