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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6********,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通榆县**镇镇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5日被我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吉G**号小型轿车(该车酒后从朋友越某某处借的)载其妻子赵某某沿龙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龙东线933公里+400米处时, 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109.5mg/100ml,王某某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

3白城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4通榆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单等在卷为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晓波

检察官助理:李晶磊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卷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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