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清检一部刑诉〔2020〕*号
被告人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4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镇*村五组96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清河区公安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孙*在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万象新城一期西门租下一间门市开设游戏厅,游戏厅内有三台赌博游戏机,其中捕鱼类赌博机二台,押分类赌博机一台,每台赌博机均有八个独立的操作单元,三台赌博机同时可供二十四人使用。2020年8月21日21时许,铁岭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在对该游戏厅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孙*,并收缴赌博机三台、赌资44676元,经铁岭里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孙*微信及支付宝涉案赌资为595,575元,获利162,9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孙*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交易明细;物证及现场照片;证人许强、李**、段*、张*的证言;被告人孙*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游戏机审查鉴定书;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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