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县检公刑诉〔2020〕**号
被告人佟**,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现住辽宁省铁岭县*******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铁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佟**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佟**作为药房实际经营者,明知“******胶囊”没有任何正规审批手续,仍然从没有任何销售资质的推销者手中购入10盒,并在自己经营的铁岭县*****药房内进行销售。经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佟**销售的“****胶囊”按照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人毕**的证言;现场指认照片、假药照片;铁岭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假药鉴定证明函;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被告人佟**的供述与辩解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在侦查机关电话传唤时,自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被告人佟**系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铁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住处,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5.毕建秋证言笔录一份。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一份。
7.补充说明抓捕经过一份。
8.关于假药鉴定证明函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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