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二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3********115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区**乡**村**号,现住沈阳市**区**街**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3时00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辽G****黑色中华牌小型汽车途径南北快速干道,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北街111号南向北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4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丹丹
2021年1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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