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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住北镇市**乡**村**号。1988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北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3月7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北镇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4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经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北镇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住北镇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22时至2020年4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至北镇市广宁乡台子屯村苏屯,将周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翻斗车上两块骆驼牌电瓶盗走,2020年4月16日,经北镇市公共资源和项目中心估价,周某某被盗窃的两块电瓶估价人民币24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电动三轮车一台;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收条、在逃人员登记表、说明、指认照片;

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叶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公共资源和项目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庭审所需的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李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宁海涛

检察官助理:李卓聪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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