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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68********,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镇市,住北镇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北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奈北线151公里+300米处时,被同向在后行驶的肖飞驾驶的辽G****7号小型普通客车撞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部分损坏,被告人徐某某受伤。2020年5月26日,经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成分333.51毫克,系醉酒驾驶。经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当事人肖飞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北镇市中医院病情介绍;证人肖飞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北镇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庭审所需的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宁海涛

检察官助理:李卓聪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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