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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鄂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1984********,蒙古族,中学文化,农民,住凤城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凤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凤城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鄂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鄂某某陆续从淘宝网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射钉枪炮、钢珠配件后,在凤城市大堡镇黎明村六组自己家卧室内组装枪支。经丹东市公安司法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鄂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赫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鄂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鄂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鄂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坤玉

检察官助理:鄂秋宇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鄂某某现被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审前社会调查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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