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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振检公诉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有限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单元***室,现住:丹东市振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20时29分,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的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丹东市振兴区*小区工地路段时,发现有交警设卡检查后其驾车逆行逃跑时撞向执勤警车,致使执勤交警刘某某软组织挫伤,警车受损。经鉴定:韩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被告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东

检察官助理:王冲聪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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