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夏天,被告人陈某某与谈某某(另案处理)相识后得知谈某某会扒窃且年纪大不容易被发现,便提出与谈某某合伙偷手机,谈某某同意。具体分工为:陈某某提供萍乡各地赶集的时间和地点,谈某某负责实施扒窃,陈某某在一旁打掩护望风,扒到手机后两人销赃平分赃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和谈某某窜至湘东区**镇集市上扒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黑色苹果11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和谈某某窜至湘东区**镇浏市集市上扒窃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灰白色华为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
3、当日,谈某某扒窃了张某某的手机后,被告人陈某某认为该手机可能不值钱便指使谈某某再偷一个。约半小时后,谈某某在浏市集市上浏市桥处扒窃了被害人欧某某的一部蓝粉色vivo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共扒窃手机3次,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指认笔录;7、视频资料;8、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大部分退赔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萍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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