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莎车县院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艾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0210、维吾尔族、中专文化、莎车县XX局合同工、住莎车县XX街道XX路XX号院XX号楼XX单元XX 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3:00许,被告人艾某在莎车县XX小区的冷饮店,与肉某等3人一起喝3瓶啤酒、2瓶白酒后,10月15日00:10许,为了回到XX镇的房子,带上肉某,驾驶停放在冷饮店旁边的新QXXXX号红色现代牌小轿车。当其行驶至莎车县XX小学前面时,撞到学校前面的防护栏,被附近巡逻的警察发现其醉酒驾驶,立即向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经检查将被告人带到莎车县天泉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后带到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取保候审。
交警大队将被告人艾某身上提取的血液样本委托给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19】xxxx号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认定,艾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鉴定结果送达被告人艾某后,被告人艾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结果未提出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莎车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莎车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XX小学的证明;
2. 证人肉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艾某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
4.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19]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醉酒驾驶,其血液酒精含量237mg/100ml,造成事故,但已妥善解决,能够认罪认罚,鉴于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拘役4个月12天,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莎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吐热尼萨·巴拉提
检察官助理:麦麦提尼亚孜·图尔荪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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