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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021986********,汉族,大学本科,原**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财务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乡**村**号,住聊城**大学**号楼**层**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2日经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聊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聊城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4日聊城市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7日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保险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理的职务之便,私自登录预算专员、部门经理、财务审核岗等人员账户,利用其亲戚朋友所在的青岛**输送带有限公司、茌平县**经营中心、聊城市东昌府区**布艺馆等十家公司帐户,通过伪造银行回单虚进实出、篡改真实预付方案、真实赔案内容、金额等方式100次侵占公司人民币35563980.95元用于非法活动。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退还3笔共计人民币500500元,共计侵占公司人民币3506348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任职证明信、任职文件、记帐凭证、帐户流水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乙、张某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磊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冻结李某某帐户中国建设银行(622280222301******)人民币989230.69元。聊城市东昌府区**馆周**退赃款人民币18000元,聊城市东昌府区**调料粮油店胥**退赃款人民币27107.95元,以上赃款共计人民币45107.95元均扣押于聊城市公安局涉案资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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