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策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赵XX,男性,1986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XX12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XXXXXX,住甘肃省XXXXXXXX镇XXX村XXXX6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策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XX月XX日被策勒县交警大队取保候审,2020年XX月X日被策勒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策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XX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下午19:30分左右,被告人赵XX与朋友赵XX、赵XX等人在洛浦县水库农家乐吃饭,吃饭时赵XX喝了两瓶乌苏啤酒,喝完酒后休息4个小时后,赵XX独自驾驶白色风神牌甘J8L335号小型轿车准备前往策勒县达玛沟乡。10月3日凌晨2时许行驶至策勒县城准备找宾馆住宿,行至英巴扎路30号报警点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赵XX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赵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4份):抽血化验照片4张

2、书证(6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材料

3、被告人赵XX供述和辩解(2份)

4、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5、证人赵XX、赵XX的证言(2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军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XX积极认罪悔罪,签订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经鉴定赵XX酒精含量达到了149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策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小伟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达玛沟羊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此案没有涉案款物。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