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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离检刑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2********0017,*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号,住****街道办**街。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批准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 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晚23时许,被告人贺某怀疑杨某某与王某甲夫妻二人要给自己的女朋友王某乙介绍对象,王某乙给王某甲发了一个位置,让王某乙夫妻二人到家中澄清一下事实。王某甲与杨某某走到**区**假日酒店巷口时,与被告人贺某相遇,双方发生争执,后发生肢体冲突,贺某拿出水果刀将杨某某胸部、左小拇指捅伤。经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杨某某胸部损伤致膈肌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左小指切割伤致小指皮肤裂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积极抢救被害人杨某某,将其送往吕梁市人民医院救治,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贺某供述;

2、受害人杨某某陈述;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吕梁市离石区公安鉴定中心鉴定书;

5、书证:报案材料、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收据、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离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建军

检察官助理:秦新艳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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