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新检检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8月,被告人温某某以其在福建省**县**镇**村承包山场为由,邀罗某某入股。之后,被告人温某某以投资为名多次骗取罗某某30000元,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温某某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投案并退清赃款、赔偿损失,取得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温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廖周全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南春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和证据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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