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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Z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55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2月9日3时许,酒后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自安溪县**镇**村往**方向行驶,至安溪县**镇**路段时停车睡觉,后被民警查获。其于当日6时14分被抽取的血样,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检出乙醇含量为150.49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玉坚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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