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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某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513,**族,**文化,**,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安溪县******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月30日由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年**月**日凌晨,在**包厢与朋友谢某某等人喝酒,当谢某某醉酒后即将其背上车,一起由朋友带到安溪县**镇**酒店,再开好房间将其背进8**5房间内,随之脱光两人衣服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主动到安溪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王某某、林某乙、柯某某、范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7. 酒店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川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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