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南****。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 9月17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至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常某某多次在***晋庄街盗窃电动车共计4辆,被盗电动车总价值4460元。
2020年10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到***东方购物广场门前,趁无人之际将***村村民周某某停放至此处的蓝色“超威”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320元的价格出售给**专卖店。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2元。
2020年11月7日9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到**万客隆超市后仓库内,趁无人之际将万客隆员工卢某某停放至此处的白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250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点。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126元。
2020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到***万客隆东侧,趁无人之际将晋庄镇万客隆员工熊某某停放至此处的白色“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150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点。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62元。
2020年1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常某某到**终端西侧,将**鲁庄村民鲁某某停放至此处的银灰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以170元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点。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10元。
上述被盗电车已全部追回,扣押于社旗县公安局晋庄镇派出所。
上述被盗电车所得赃款均被被告人常某某自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视听资料等物证;3、鉴定意见;4、被害人卢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常某某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鹏飞
检察官助理:王柯婷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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