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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陶某,男,1998年3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村委**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陶某驾驶豫R3***号小型轿车沿社旗县至**镇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该镇**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陶某报警。2020年7月31日,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一、陶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二、王某某无责任。

2020年8月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医疗等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人陶某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8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陶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  卓

检察官助理:张宏哲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现住**县**镇**村委**庄;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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